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甲等10名被告人毒杀犬只售卖毒狗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甲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汪某乙等9人分别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同时,法院判令10人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共计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汪某甲、汪某乙等5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江苏省南京市及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等地,多次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毒杀犬只,并将被毒死的犬只销售给华某某等5名被告人。华某某等人明知汪某甲等人所销售的犬只是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非法毒杀的,仍予以收购,并对被毒死的犬只进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再加工后,向周边的饭店及散客出售,供消费者食用。
雨花台区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毒杀犬只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购买、储存国家管制的危险物质氰化物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决定对其以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而对其他被告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据介绍,在审查批准逮捕的同时,该院运用“一案双移”机制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调查工作,引导固证、取证,调查涉案销售价款情况,依法及时进行诉前公告,适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定适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计算,并结合警示教育、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进行追责,被法院全部采纳。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雒呈瑞 顾烨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