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10时10分,在景宁县鹤溪街道旱塔村后山处发现一处浓烟,鹤溪街道工作人员和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当事人叶某正在焚烧番薯叶、玉米杆、树叶等废弃物,过火面积约4平米,并产生大量浓烟,工作人员和执法队员立即控制现场,火苗被扑灭。
据调查,事前街道工作人员及叶某家人都对叶某进行过宣传和劝导,本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但其仍不听劝阻,执意在户外焚烧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叶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接受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严格执行禁烧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同时,呼吁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共同守护好我们的蓝天,维护好美丽家园。
来源:处州晚报综合景宁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