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补正裁定改判是错上加错

    ■王梓佩

    近日,因为一份“翻转式”补正裁定,山东青岛黄岛区法院陷入舆论争议。8月16日晚,黄岛区法院发布通报,认定原判决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是笔误。办案人作出的补正裁定明显不当,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承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眼看去,通报提到很多“错误”。梳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这件事背后的问题的确不少。

    7月21日,黄岛区法院就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主文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而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裁判依据等内容,写的都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依照事实和法律无论应当判决原告还是被告胜诉,这份自相矛盾的判决书一定存在错误。8月10日,黄岛区法院作出补正裁定,认定原判决有误,裁定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对于判决结果有错必纠本是好事,问题在于,黄岛区法院用裁定改判决的纠错方式实属错上加错。

    民事诉讼法规定,补正裁定补正的是“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院在适用民诉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民诉法中的笔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通常情况下,补正裁定修正的笔误都是地名、人名中的错别字、写错的数字一类。

    这就是为什么,“翻转式”补正裁定会引发争议。写错一两个字是笔误,写错整段话还是笔误吗?是错误。而且相较于判决,民事裁定流程更简单,通常只用来处理程序问题。判决主文直接决定双方当事人实体利益划分,将案件中最关键的实体问题的认定彻底翻转,怎能适用裁定处理?

    把支持原告还是被告都搞混,无疑属于判决结果错误。民诉法专门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一章,用于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这不是高深的释法用法难题,而应当是办案人最基本的常识。所以,办案人员用一纸民事裁定书修改判决书,究竟是因为法律适用能力水平实在太差,经常这样,还是在试图规避“麻烦”,不愿依法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认错担责?进一步而言,将判决错误当作“笔误”处理,办案人员自然没有意识到判决结果错误的严重性。司法机关草率审判,又草率地修改判决,即使最后得出了正确判决结果,也背离了程序正义要求,更不必说要如何取信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维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

    黄岛区法院在通报中承认一系列错误、表明追责决心,是应有的认错态度。过而能改善莫大焉,除了追究作出裁决书的办案人员责任,黄岛区法院还有必要回应公众追问,为何判决主文会与说理内容截然相反,如此匪夷所思的错误背后是否有乱判葫芦案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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