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女童跳舞下肢瘫痪 培训机构能免责吗?

文/看看新闻

11岁的婷婷,曾经是一个非常爱跳舞的女孩。从6岁起,她就开始学习中国舞。

美好的舞蹈梦本该延续下去的,但一次突如其来的意外,却让这一切戛然而止……

婷婷在一次舞蹈课训练中练习下腰时意外摔倒,这次意外直接导致她腰椎部的脊髓神经受伤,下肢瘫痪。

四年多的时间里,这个家庭饱受着痛苦和煎熬。为了照顾女儿,婷婷的母亲辞去了一份薪水很高的工作。

白天婷婷在教室里上课,她就守在学校的收发室里,每隔一个小时给女儿喝250ml的水,一个小时以后再给她导尿;夜晚,婷婷熟睡以后,她要起来给女儿翻身……

出事以后,婷婷的父母更是四处奔波带着女儿看病,虽然各家医院给出的诊断并不一致,但就婷婷是否能够重新再站起来,他们给出的答案却是相同的。

婷婷跟着母亲和外婆回到江苏老家进行康复治疗;听说日本的医疗技术更为先进,婷婷的母亲又带着她前往日本福冈;婷婷的父亲刘先生独自一人带着女儿来到西安,进行中医治疗……

但奇迹始终没有发生。

经过反复思考,婷婷的父母决定将婷婷所在的舞蹈培训机构——上海连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总计280多万元。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一方认为:下腰属于舞蹈训练当中的常规动作,培训内容符合日常社会所公认的同类培训机构的标准和规则,被告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和事发后的处理,并无明显不规范,更无主观恶意。

但是,面对被告一方的辩解,原告认为:是老师误导了培训机构。

发现婷婷站不起来后,老师称婷婷只是打盘腰,没有下腰,当时的老师没有及时客观地去反映受伤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导致了机构对原告伤情的误判。

刘先生认为,婷婷在舞蹈课上进行下腰训练时已经明确提出不舒服了,但是机构老师却仍然要求她完成训练,也正是老师的误判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那么,这起案件当中被告上海连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婷婷的受伤负责呢?

在法院的组织下,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对这期间案件做了司法鉴定,在法庭审理期间,法医当庭宣读了鉴定结果。然而,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预料。

也就是说,婷婷瘫痪的原因,其自身的血管瘤也占有一定的因素。

课外兴趣爱好,培养特长,这是家长和孩子无法避免的话题,但生命健康和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就算打赢了官司,拿到了钱,又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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