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近4000万元!龙敏出庭受审
5月24日上午,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龙敏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龙敏在担任象州县副县长期间,利用分管国土、住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实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卜永冠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37.20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37.20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规范,合议庭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9万!
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原局长杨某奇受审
5月23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某奇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田林法院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杨某奇利用其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数字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9.59万元。案发后,杨某奇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41.541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合议庭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田林县人民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田林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国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洗钱罪最显著的修改就是将“自洗钱”行为,正式地纳入洗钱罪范畴,最直接地震慑所有洗钱行为的参与方。
来源:广西新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