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发最可怕的是什么? 远光灯这个答案一定在名单上。 近日,江苏泰州姜堰的。 司机崔某(化名) 因为不文明地使用远光灯。 被判与事故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必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10月7日凌晨5点多,泰州姜堰发生交通事故,接到警察后,值班警察立即赶到现场。 警察知道,事故发生时,周某(化名)驾驶的轿车与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杨某(化名)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后,接受救治无效死亡。
调查民警在现场发现周某轿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撞上了另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交通警察在询问事故司机周某的过程中,周某在对面车道的雪铁龙轿车上开着远光灯,强光太耀眼,没有看到电三轮,发生了冲突。
周某说,他的行车记录仪应该拍摄了整个过程。交通警察拿到驾驶记录仪后,事实确实如此。周某驾驶车辆与电动三轮车相撞时,对面车道的照明显眼,确实处于远光状态。通过视频资料和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可以充分形成雪铁龙轿车在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证据链。
11月30日,交通警察认定,周某驾驶的汽车在视线受到影响时,没有保持安全速度,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驾驶措施,驾驶的汽车与同一车道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的崔某驾驶的汽车在夜间会议时使用远光灯(没有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对对行驶的汽车驾驶员产生影响的杨某没有在非汽车道上行驶,发生事故的杨某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和崔某分别负有这次要责任。 最后要注意很多司机。 为了自己和别人的安全。 请小心使用远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