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周夏雨 记者 孙云)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施行后,杨浦区法院近日首次依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两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推动查明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降低了在离婚案件中因夫妻共同财产未查清而引起后续诉讼的可能。
图说:杨浦法院首次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杨浦区法院供图(下同)
近日,两对中年夫妻先后同时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第一次庭审时,两起案件的夫妻双方都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不动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的分割方案意见相差悬殊。法官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仍调解无果,两案的代理律师便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账户情况,并申请调查令对双方名下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车辆所有权信息进行调查取证。
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杨浦区法院将两案转为普通程序,在确认了庭审已查实并经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与《保证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15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要求、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则视为未如实申报,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考量部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这是杨浦区法院“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举措,对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诚信诉讼。
图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两起离婚案件因双方结婚年限较长,累积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对复杂,双方对于财产的性质、来源和分割方案均有自己的理解和意见,在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出现解决了划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的矛盾,也让久查无果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了较大进展,目前两案均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法官介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未如实填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