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开发销售半导体芯片发家,2010年前后出资成立一家科技企业。该公司设立后转投房地产领域,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某地块,其他公司出资1.8亿元入股49%。李某公司接收1.8亿元股权转让款时,指定对方将款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非公司账户,逃避缴纳税款。后来,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限期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但李某未履行相关义务,偷逃税款达450万元并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100%。
日前,一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