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审理现场 邓煜 摄
中新网南宁9月9日电(梁娴 林洁琪 林浩 )9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张加爱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加爱自2010年起贩卖、制造大量毒品,同年与被告人覃春团相识之后开始合作,并纠集被告人张忠等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张加爱、覃春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图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加爱(前排左一) 邓煜 摄
该组织招募社会闲散人员、组建相关经济实体,采取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扩大声势,通过威胁、恐吓、强占等手段强势介入经济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非法获取在柳州市柳江区石场经营、土方工程、沥青路面铺设等经济利益,并依靠行贿相关公职人员使该组织成员获得非法保护。该组织或个人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等十几起违法犯罪事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经济稳定。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加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覃春团等10人被判处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涉案房产、车辆、现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图为审理现场 邓煜 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阅案卷材料,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审理工作方案,赴看守所提讯上诉人,并召集检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本案的程序性等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
庭审中,法庭组织上诉人和检辩双方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诉讼权利得以充分保障。
鉴于涉案人数较多,案情重大,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