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此规定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为禁止结婚、婚姻无效的事由,不仅使《婚姻法》彻底回归《民法典》,而且更加尊重婚姻自主。
新规使得《婚姻法》彻底回归《民法典》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学界往往强调《婚姻法》独立性,《婚姻法》规定与民法一般原理相比差异也较大。《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隐瞒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与其结婚,构成民法中的欺诈行为。按照总则编规定,受欺诈方理应享有撤销权,而不能一律认定为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婚姻法》规定其为无效婚姻显然与以上规定不协调,将其修改为可撤销婚姻后可以与民法总则编相协调、统一,使《民法典》的体系更加严谨,标志着《婚姻法》“游子回家”彻底回归《民法典》大家庭。
新规更加尊重当事人婚姻自主
2001年《婚姻法》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禁止结婚、婚姻无效的事由,将婚姻和生育绑定在一起,更多考虑到配偶的健康不仅影响着家庭的幸福和长久,也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在婚姻和生育上拥有了更多选择,适当的医疗和干预措施可以避免疾病的传染或代际遗传,结婚也未必生育,在尊重当事人自主性基础上缔结的婚姻并无必要一律宣告为无效。而且,从《婚姻法》相关规定实施的效果看,对于何种疾病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并无相对明确的规定,重大疾病发生的时间节点也困扰实务,一律无效的社会效果也不好。
《民法典》将其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更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和意思自治。首先,明确了患病一方的告知义务,明确了此种撤销的前提“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其次,是否申请撤销的选择权还给了不知情一方,婚姻自主的点在于当事人的选择权。在另一方婚前知情的情况下,《民法典》就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承认该婚姻有效,从婚姻无效到可撤销,从禁止结婚到自主决定,这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新规另有配套法律责任
除了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被欺诈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05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通过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可以倡导诚信,达到伸张正义、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目的,从而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郭明龙系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
作者:郭明龙 郑彤彤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