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陈某某在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工作人员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时哄闹法庭,撕扯法庭工作人员,并抓伤法官。最终,陈某某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处以3000元罚款。
8月4日上午,互助县法院双树法庭办案人员收到原告薛某某起诉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婚约财产纠纷的两份起诉状,法官经审查后,便电话通知被告陈某某于当日下午三点来法庭应诉。下午陈某某来到法庭后情绪非常激动,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还未等法庭工作人员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时便欲离开法庭,称法庭工作人员没有接待她,要去投诉举报。
法官问她举报的原因以及什么工作没有做好时,与陈某某随行的家人便开始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语言攻击。法官向陈某某解释,要等到法庭向她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材料之后她才能离开法庭,但是陈某某仍一意孤行,在法官再三强调后,仍不听劝阻,执意离开法庭。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及其家人与法庭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陈某某撕扯法院工作人员的衣服,抓伤法官手臂,导致当天开庭的案件全部中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打击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互助县法院依法对被告陈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是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保障司法人员工作正常履职的需要。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神圣不可侵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同时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在此,法官提示所有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秩序,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被禁止,只有保障良好的法庭秩序,才能让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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