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丑不可外扬”
“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
“施暴是因为喝多了”
“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
这些对于家庭暴力的“劝导”是否有些耳熟?蜀黍必须要指出的是,家庭暴力≠家务事而是施暴者对被施暴者人身权利的侵犯,是对法律的践踏,更是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破坏!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近日,故城县公安局郑口派出所接高某报警称:其在家中被丈夫马某(男,37岁)家暴,身上已有多处明显外伤。得知情况后郑口派出所立即派出值班民警赶往现场,到达报警人家中民警经询问及现场勘验发现,高某脸部、胳膊、腿、脖子、肩膀等身体部位多处有明显淤青。民警立即将马某控制,经询问,马某承认已经不是第一次对高某家暴,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马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延伸阅读: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早在2015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
就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颁布的首部反家暴法
下面,我们再来解读一下这部法律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1、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2、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3、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5、《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
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来源:衡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