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冒充中央某督导组成员的涉嫌敲诈勒索案,“男主角”竟然盯上了“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成员”这个身份,胆儿肥到敢冒充督导组成员去敲诈勒索,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让自己身陷囹圄。
刘氏兄弟想在王老板处购买沙石,因为价钱的关系,两方多次商谈无果。小杨便给刘氏兄弟介绍了“神通广大的李Sir”,他一口答应刘氏兄弟,此事包在自己身上。
“李Sir”穿着仿版警裤,扎着假冒警用腰带与王老板相见。王老板仍不愿在价格上作出让步,“李Sir”亮出假警官证封皮,声称是中央某督导组成员,恐吓王老板非法采砂,要将王老板带走调查,并给王老板戴上了手铐和黑头套,将其带至一停车场办公室进行“讯问”。
“李Sir”在“讯问”中用网购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整个过程,并以替王老板摆平非法采砂一事为由,向王老板索要20万元。而这些“执法记录仪”上记录的内容,如今却成了将其送上法庭的罪证。
目前,“李Sir”敲诈的20万元已被追回,该案已被长安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长安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元。
本案中,“李Sir”虽然假冒中央某督导组成员的身份,但其主要以威胁、恐吓、要挟为手段,且给被害人王老板戴上了黑头套和手铐将其带离,“李Sir”的上述行为使得王老板在精神上感到畏惧(害怕自己的性命受到威胁),从而基于心理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故该案中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普法
本案中“李Sir”的行为属于招摇撞骗还是敲诈勒索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主要行为特征,强调以身份上的假象蒙蔽被害人,被害人基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即便也含有欺骗成分,但主要以威胁或者要挟为行为特征,被害人基于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本案中,“李Sir”虽然假冒了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成员的身份,但其主要以威胁、恐吓、要挟为手段,且给被害人王老板戴上了黑头套和手铐将其带离,“李Sir”的上述行为使得王老板在精神上感到畏惧(害怕自己的性命受到威胁),从而基于心理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故该案中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提醒
遇到此类事情不要慌,即使有人自称是这督导组或那检查组的,首先要验证对方的身份是否属实,不能轻易相信他人并跟他人走;其次,只要自己的工程或者工作是有合法手续的,就不怕被检查;最后,如果遇到敲诈,一定要记住对方的面部特征和接触细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尽量多保存线索和证据,这样不仅有利于破案,还能早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官网、法制网
作者:秦 红 孙立昊洋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