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有关规定,下列7宗采矿许可证已过期自行废止,请相关矿业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到我局矿产资源管理股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特此公告。
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6日
附: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矿山企业名单
【来源:十堰竹溪县人民政府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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