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曾某与青海省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案在青海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曾某与本案原审第三人更某在庭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据了解,曾某的母亲与更某婚姻期间向银行抵押贷款购买一处住宅,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后因更某提前还款,《房屋他项权证》注销。更某向房产公司申请撤销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出具买受人为拉某(更某的母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拉某根据相关手续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6年4月,曾某向刚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刚察县住建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判令重新作出登记行为,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本案原审第三人更某(曾某的继父)名下。法院认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与曾某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曾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判决驳回曾某的起诉。曾某不服,经二审、再审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青海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曾某系未成年人,因母子关系和抚养关系而享有涉案房屋的部分继承权,是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相关人,亦因近亲属的身份而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与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再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立法本意相悖,且程序违法,于2019年1月向青海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据了解,该案长期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比较严重,相关当事人之间积怨深厚、分歧较大,是一起典型的案结事不了、争议化解难的行政诉讼案件。
为能在启动抗诉再审程序后顺利解决这起案件,青海省检察院及时与省高级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案件争议焦点、分析证据采信运用等,切实找准引发行政争议的源头和要害,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压实争议化解办案责任,落实领导包案制度。由青海省高级法院分管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分管院领导出庭履行职务,直接协调解决争议化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担负起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确保争议化解工作顺利推进。
通过定期会见、电话沟通、上门家访等多种方式,压茬开展调解和解工作,推心置腹、耐心细致地向相关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相关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感谢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和鸡泽县检察院解开了我多年的心结,对检察机关的不支持监督决定,我心服口服。”公开听证会上,鸡泽县某村的七旬老人徐某某动情地说。据悉,该案是邯郸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以公开听证促使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
鸡泽县某村村民徐某某与叶某某对该村一块土地素有纠纷。2015年,叶某某因宅基地侵权将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徐某某败诉,并得知叶某某已持有争议土地的宅基地证。徐某某对此持有异议,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叶某某该争议土地的宅基地证,五年来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败诉。徐某某仍然不服,于2019年11月向邯郸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邯郸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指令鸡泽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协助调查。鸡泽县检察院先后调取了法院卷宗、争议土地宅基地原始档案、叶某某的户籍证明,又深入到该村分别询问了现任村支部书记何某某、村民陈某某等人。据调查,该案矛盾纠纷时间久、难度大,且第三人叶某某已经死亡。徐某某坚持认为,争议宅基地曾是其家祖传的老坟地,其父亲也曾就该地块申请过宅基地,村里已经盖章同意,但县、乡的手续没有走完,始终没有取得宅基地证。
掌握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对徐某某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考虑到徐某某因此案长年诉讼,心结已深,极有可能通过上访途径继续主张诉求。为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检察官不辞辛劳前后五次跟徐某某见面深谈,电话联系几十次,向其讲解法律规定、陈述利害关系,告知其老坟地是农村地区的一种风俗习惯说法,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意义,徐某某也无法证明对该地块有其他利害关系,其并非是法律保护的适格主体,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5月27日,邯郸检察机关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多方努力,现场论证,最终达成和解意见,鸡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该乡政府、村委会同意在土地确权后为徐某某及其四个儿子依法办理宅基地证,徐某某明确表示对争议土地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参会的听证员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公开听证会合情、合理、合法;讲原则,重法律,顾实情,有温度,破难题,取实效;既有法律的力度,更有人情的温度;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承办检察官郑振杰对此感触颇深:“程序不违法,但案结事没了。
“你们帮我解开这个死疙瘩,30年了,这件事了结了,我不再上访了。”6月1日,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镇东牧村赵文安老人家中,该市检察院对一起行政和解案件进行检察宣告,82岁的老人激动得频频拭泪。
几个月前,当办案检察官徐伟杰第一次到家中走访时,赵文安老人的情绪十分低沉。“我这个年龄了,也不知道有生之年,我的宅基地这块砖能不能落下。”
事情要从1991年说起。当时的新乡市郊区土地管理局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进行统一登记,但老人家的宅基地实际宽度比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少55公分,因此相邻两家产生纠纷。2016年,老人加盖了一道围墙,被牧野镇政府、新乡市国土局牧野分局责令限期拆除;2017年,市国土局牧野分局、牧野镇政府和东牧村村委会共同出具了一份调查情况,并写明赵文安宅基地宽度是争议中较短的9.15米。
老人不认可调查结果,将三单位告上法庭。经卫滨区法院一审、新乡市中级法院二审和河南省高院再审裁定,认定这份调查报告是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系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应依法撤销。
官司虽然赢了,但宅基地边界依然没有明确结果,老人要求赔偿拆除围墙经济损失和责成行政机关重新确认宅基地边界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2019年12月25日,老人来到新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该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赵文安的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如果就此简单结案,矛盾得不到化解,已经82岁的老人势必继续奔波在信访、诉讼的路上。
检察官先后十余次来到赵文安家中走访,释法理、讲情理,耐心讲解法院判决中相关法律问题,渐渐获得认同;同时积极联系相关行政部门,化解双方多年信访积累的情绪,有效开展调解。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东牧村村委会在争议两家都认可的基础上,在宅基地边界上建造了新的围墙,解决了老人多年信访的核心诉求。同时在检察官的耐心劝慰下,老人终于解开了心结,表示认可法院生效判决、服判息诉,不再就宅基地一事进行诉讼或信访。
考虑到老人独自居住、生活困难,新乡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5000元。6月1日,该院检察官来到老人家中现场进行检察宣告,并把司法救助金亲手交到其手中。
宣告现场,牧野区副区长刘方表示:“新乡市和牧野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化解了这起30年积案,为行政机关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检察日报、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李维 王丽坤 刘立新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