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花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向被执行人刘某开出拘留决定书,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2022年1月31日,原告董某某在手机APP投资理财转款给被告农村信用社尾号7073账户24000元,被告刘某系该app平台职工。原告董某某发现款项没有充值到自己的账户,经联系APP平台核实后,确定被告刘某已经解除与APP的合作且没有收到被告转代理款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让其退款但被告一直未退。原告董某某向花垣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刘某退还不当得利款项24000元。
后经花垣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刘某自愿于2022年6月10日前退还原告董某某24000元。
被执行人刘某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
调解后,被告直至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约定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且态度恶劣,未表现出任何还款意愿。6月27日,案件承办人将被告通知至花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依旧我行我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向院长报告后,当即采取拘留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实施13日司法拘留。刘某当日被司法警察押送至花垣县看守所强制拘留。
刘某被押送至花垣县看守所
据悉,今年以来,花垣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各类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疫情期间更是重拳出击,有效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不断优化花垣县域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曦
编辑:宋显金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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