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徐和小汪是好友,小徐还在考驾照,小汪已经先一步买了车,考完了科目三之后的小徐有点飘了,想自己开车带女朋友兜风,因为尚未拿到驾照,租是租不到的,便去找小汪借车,不想拂了好兄弟的面子,想着小县城也没怎么见交警查车的小汪便把这辆车牌为湘DA09××号的小型轿车借给了小徐。
虽然途中没碰到交警查车,但意外总是难以预料——小徐到达目的地靠右停车时,只顾着自己操作,没注意车辆右侧同向步行的周某,就这样与之发生刮碰,导致了一起不轻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的伤势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几个工作日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了,认定小徐对此事故负全责,周某不承担责任。同时我们也得知事故车辆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但是因为小徐没有驾照,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徐和小汪也都不愿出钱,于是周某将二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按照合同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周某的损失。
但因为小徐无证驾驶,相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以及投保人小汪的陈述和签署过的投保人声明,都能证明保险公司有说明过相关不理赔的情形,尽到了他们的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周先生在强制性交通保险之外的损失,应依法由被告人小徐赔偿;另外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小汪将车辆借给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小徐,在这种情况下,他对交通事故同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徐按80%赔偿,小汪按20%赔偿比例对周某进行赔偿。
对此案法官讲到,“风险开启原则”是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之一。该原则指的是机动车的运行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因此打开,控制和支配机动车的使用者及所有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总之、驾车借车都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