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琳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对个人的罚金取消非法募集资金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上述规定是在遏制证券违法、打击证券犯罪方面的一个大跨越,是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有力举措。近年来,证券市场违法时有发生,且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十分严重。一方面,因为监管力度加大,使隐藏在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得以暴露和查处,带来证券违法案件的增多;另一方面,因为对证券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对证券违法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总想通过违法获取高额利益,且确实有一些违法主体通过违法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有鉴于此,必须对证券违法的刑罚内容进行调整,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刑罚力度。只有“罚”的力度加大了,违法需要付出的代价大了,才有可能使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冲动得到遏制。
新的刑法修正案对证券违法的刑罚调整,力度相当之大,不仅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刑罚上限明显提升,对违法主体及其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幅度也大幅提升,大多取消了处罚上限。一旦违法,从违法责任人来讲,可能就会真的“一辈子完了”。对违法主体和责任人,还可能会因为经济处罚而倾家荡产。对违法者来说,这样的违法成本当然需要掂量掂量了。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理就是一个字——严。正是因为“严”,才使得多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敢轻易涉及证券违法,而从内心里敬畏涉及证券市场的一切法律,愿意主动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比如,今年瑞幸咖啡在美国证券市场遭到重罚,说到底就是不敬畏法律、不敬畏市场的结果。
再看近年来国内多起欺诈发行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法律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特别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个最大的利益主体,大多没有在违法后受到最有力的惩罚。在这样的情况下,调整证券违法的刑罚内容显得极其重要。
经审议通过的新的刑法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再发现证券违法行为,将按照新的刑法修正案执行,证券违法主体和责任人需要付出的代价将大幅提高。
执法主体一方面要更加严谨地梳理违法线索,调查犯罪事实,提供违法证据,以便于司法部门能够更好地对违法主体和责任人追究责任。特别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极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而面临很长的牢狱之灾和经济处罚,出现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的现象。另一方面,要真正说干就干、说做就做,不能有任何恻隐之心,而是严格依法查处、依法惩罚,切实让违法者感受法律的尊严,让其他正在违法或想违法的人能够歇手,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证券市场能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管理层反复强调,要提高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重。证券市场是直接融资最好的平台之一,也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一个真正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必将呈现在投资者面前,更加有力有效地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和展示形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