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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在就诊过程中与医院发生纠纷,因心生不满,男子便在网络上散布有关医院的不实谣言,并恐吓、威胁医护人员。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伍某因腿部骨折去一家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伍某因和院方产生了纠纷,他便离开了这家医院,去别处治疗。伍某认为这家医院耽误了自己的治疗时机,产生了不满情绪。
在之后的两年里,伍某实名注册了多个微博账户,发帖数百篇,编造关于这家医院的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丑化医院。
所有网帖获得的点击浏览总次数达到百万次以上,并引发大量不明实情的网友点击浏览、评论、转发。
除了“中伤”医院形象外,伍某还发了100多篇帖子,威胁、恐吓医院的两名医务人员,影响了两人的工作和生活。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伍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利用信息网络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伍某拒不配合案件的审理,面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讯问,伍某大喊大叫、答非所问。
最终,法院视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综合所有证据和案件的其他情节,当庭做出一审宣判,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为了一时的不满
在网络上散布谣言
最终自食其果换来牢狱之灾
制作、传播谣言
需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小编提醒大家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便转发
切勿制造和传播谣言!
来源:厦门日报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思法宣
来源:黑龙江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