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并对减刑、假释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此,《意见》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首先,坚持全面依法审查,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同时,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并且,坚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最后,坚持区别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定。
《意见》还严格规范了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例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应当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等;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严格审查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准确把握认定条件。
此外,要严格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意见》规定,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同时,还要严格审查反映罪犯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材料;严格审查罪犯身份信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有残疾的证据材料;严格把握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服刑刑期等。
《意见》还进一步强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并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意见》的出台是减刑、假释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