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人士:被取消议员资格者系咎由自取

本报香港11月12日电 (记者连锦添)全国人大常委会11日通过有关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或撰文指出,决定合宪、合法、合理,符合宪政秩序及国际政治惯例,为规范和处理香港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

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决定当天宣布杨岳桥等4人丧失议员资格,法律界人士指出此举是“依法认定”。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只是定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之后还要特区政府依法认定有关人士有否违反相关规定。杨岳桥等4人早前报名参选立法会换届选举时,曾被选举主任取消资格,即经过了“依法认定”,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决定后,特区政府便可宣布4人丧失议员资格。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出,此次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并非释法,而是在立法会延任一年的特别情况下,为如何处理违反誓言议员的特别问题,提出一个使《基本法》第104条可应用、可落实的方法。她说,此举也定出日后关于违反宣誓行为的处理办法,有理顺的作用。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为规范和处理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完全合宪、合法、合理,是拨乱反正,以更好地维护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确保香港公职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有利于香港的长治久安、繁荣稳定和市民的福祉。

傅健慈表示,揽炒派立法会议员为政治私利,煽动鼓吹“港独”,瘫痪议会,漠视民生困苦,严重损害香港的整体利益和市民的福祉,违背爱国者治港的基本政治要求和政治伦理,他们被取消议员资格,是咎由自取,大快人心。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撰文指出,爱国乃香港从政者的基本政治伦理, 效忠乃爱国标准的法律体现。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及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对香港公职人员必须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香港市民,尤其是负有治理职责的公职人员,都必须具备爱国情操,负有宪制责任,坚决维护“一国”的大前提。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决定,是合宪、合法、合宪政秩序及国际政治惯例的宪制决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包括立法会议员资格标准。

香港执业律师黄国恩也表示,作为香港建制体系内的立法会议员,不论任何派系,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

香港执业大律师龚静仪指出,立法会揽炒派议员扬言自己爱香港,但却在行动上不停地去破坏、揽炒香港,蓄意地“拖垮”香港的经济。杨岳桥那句“案底会令人生更加精彩”,煽惑了多少香港年轻人去违法!立法会仅复会1个月,就已3度流会。一天的会议期间,在揽炒派议员的要求下,竟然点算人数超过10次,浪费超过两小时。他们被取消议员资格,诚属咎由自取。

连锦添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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