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合并被疑垄断,然而真正可怕的是这个。缓解了城市打车难问题的网约车,已经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首选。经历了“烧钱抢位”、“补贴大战”的网约车市场,正在告别野蛮生长,两大网约车平台滴滴和优步(中国)在一个多月前宣布合并,以相互持股的方式联姻。虽然股权交割事宜早已完成,但合并却遭遇连番质疑,商务部三次表态将对合并进行反垄断审查,不少网友也以“垄断来了”“涨价欺客”等理由希望叫停合并。不过,滴滴巨头诞生,可能并不是垄断那回事。
要点速读1人们对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会造成垄断的质疑,其实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2“创新垄断”是个中性词,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垄断”不是坏事,监管应瞄准垄断行为,而不是担心企业垄断市场地位的形成。对垄断的担忧有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垄断在大部分人认知里可不是什么好词,一提到它,通常会想到一家独大的企业,掌握了市场话语权,为了利润可以想涨价就涨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最近两年,基于互联网发展的创新经济刮起合并热潮,很多领域里甚至出现行业老大和老二联姻,舆论对这些合并滋生垄断的担忧愈发强烈。已经占领了网约车大半壁江山的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之前,和快的的合并就曾遭受垄断的质疑,现在有数据显示,滴滴优步的合并将会占领90%网约车的市场份额,再赶上补贴战退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滴滴和快的的合并就曾引发垄断质疑
不过,虽然担忧垄断者甚多,但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对“垄断”的说法表示质疑,一味给合并扣上垄断的帽子的确有几点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一,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占据的市场份额真的很大吗?有关这一问题的回答至关重要,因为我国的《反垄断法》里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所界定,第19条如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按照第三方的数据,在专车市场内,滴滴优步(中国)合并后,将占据超过90%的市场份额,这一数据似乎已经足够说明滴滴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到底如何划分市场,标准还存在疑问,因为网约车所在的市场边界是模糊的,如果放在“打车出行”的市场,需要算上传统出租车的市场份额,如果扩大到公共交通出行市场,还要纳入公交车、地铁等的市场份额。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出行市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实际上滴滴和优步的市场份额占整个出行市场的份额不足1%。这么来看,滴滴优步(中国)的合并就不能被简单地视为垄断。
其二,合并后取消价格补贴,消费者的利益明显受损?不可否认,补贴大战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快速培养用户习惯、占领新市场的必备武器,但烧钱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据统计,2015年全年,滴滴亏损在15亿美金左右,而优步(中国)亏损在10亿美金左右。如此内耗,注定长久不了,企业要盈利才能有钱提供更好的服务,一直做亏本买卖的最后只能关门大吉,这对消费者将没有一点好处。补贴大战告一段落,是让市场价格更为理性,7月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其三,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可以说垄断就垄断?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在网约车行业,除滴滴和优步外,还有其他平台存在,更不断有新的竞争者加入,不论是专车司机还是消费者,“货比三家”后用脚投票没有任何壁垒。值得注意的是,滴滴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财新网报道援引了滴滴融资文件里的数据,“82%新加入的私家车专车司机主要驱动力为补贴利益,若取消补贴,仍有50%的司机愿意继续运营,以此测算滴滴公司供给端的流失率为41%。”因此,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在价格、供给、用户等方面要考虑的还有很多,想说垄断不容易。
网约车平台并不少
“垄断”一词需要纠偏,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垄断”不是坏事
纵观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从美国的Google、Facebook到中国的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这些成功企业,因为占据了相对较大的市场份额,总是逃脱不开人们对垄断的指责,但这个问题也永远充满争议。问题可能出在对人们对“垄断”的固有偏见,经济学家张维迎就认为,“在当下的国家语境下,‘垄断’一词需要重新定义。不能打着反垄断的旗号干着反竞争的事情,最成功的企业就是在竞争中市场份额越来越大,最后形成‘垄断’的企业。”而且,在他看来,这样的垄断不是坏事,他举例,“如果《反垄断法》要解散大企业,市面上全都是各种小的牛奶厂商,结果就是我们哪种牛奶也不敢喝。”
互联网企业在竞争市场中形成“垄断”是必然,最著名的是721法则——一个超级公司会占据市场70%的份额,老二会占据20%左右的份额,剩余的10%由几家小公司分食。硅谷创投教父彼得·蒂尔在畅销书《从0到1》中提到“垄断是对创新的一种奖赏”。互联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市场份额趋于集中可以称之为“创新垄断”,这里的“垄断”个中性词,企业因为创新性的专利、技术、或者产品模式等,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对与别的企业更优质的服务,自然具有竞争力,扩大了市场份额。比如谷歌的搜索引擎占据全球很大的市场份额,这是产品优势带来的用户选择结果,即便市场上有无数的搜索引擎品牌在和谷歌竞争,但基于技术优势,谷歌的搜索效果就是比其他搜索引擎都好。同样,滴滴成为巨头,也是产品技术或者服务优势使然。
在彼得·蒂尔看来,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垄断”使得新产品既让大众受益,又可以给创造者带来长期利润。因为如果市场上真的形成完全竞争局面的时候,说明产品之间同质化严重,消费者没有更好的选择,企业也不会有什么利润。
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市场份额正被苹果公司蚕食
而且,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形成“创新垄断”并非是创新的终点。因为互联网市场瞬息万变,任何新模式都有可能颠覆已有的模式,原有的龙头企业市场份额会被挤占。因此比尔·盖茨才会把“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作为激励员工不断进取的名言。事实上,伴随着苹果公司的崛起,微软原本在操作系统的上的垄断市场份额正一点一点被蚕食。
当然,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垄断地位不可怕,垄断行为才可恶
Google因存在垄断行为将面临来自欧盟的高额罚款
虽然互联网企业形成“创新垄断”是必然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对这些垄断无所作为。以谷歌为例,它在很多国家都占据了搜索引擎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但从未仅仅因市场份额大就遭受反垄断调查。不过,欧盟自2010年开始指控谷歌滥用垄断网络搜索的垄断地位,来打压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这桩反垄断调查持续了6年多,今年5月,据外媒报道,谷歌将可能面临来自欧盟委员会开出的高达34亿欧元的史上最高罚单。而早在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就对谷歌存在的“搜索偏见”进行过反垄断调查。此外,德国司法部长海科·马斯曾公开表示,“谷歌对于消费者和市场运营商的影响力特别巨大”,因此“我们必须思考要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保证这种影响力不被滥用。”
以此来看,对于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垄断市场地位,政府不宜进行过度干预。而一旦这些企业出现违规或者有违道德标准的行为,反垄断部门应该及时调查介入。
互联网各领域产生“创新垄断”的企业是常态,但这种垄断不是一件坏事,反垄断最应该反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在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