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中国最高法: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

由 宿秀荣 发布于 综合

  中新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张子扬)记者14日从中国最高法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资料图:最高法公开审理一起案件。中新社发 李慧思 摄

  意见明确,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起诉未经行政机关复议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诉材料。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为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意见要求,在防止过度审查的同时,也要注意坚持必要审查,对于起诉事项没有经过法定复议前置程序处理、起诉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确实没有利害关系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未设定其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的,也依法不予立案。

  意见强调,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对于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依法不予立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