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清华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
《通知》提出,进一步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着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30个DRG(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城市和71个DIP(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城市要推动实际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