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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保险恩施中支违法遭罚 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

由 蓝树芬 发布于 综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恩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

  2019年7月17日,投保人牟某为其非营运货车投保了一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恩施中支”)的交强险和商车险,保费共计3834.73元。2019年7月18日,投保人吕某为其新车投保了一份都邦财险恩施中支的交强险和商车险,保费共计4189.39元。“承保清单”及业务系统显示以上四笔保险业务系中介代理业务,代理中介机构为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对于以上4笔保单业务,都邦财险恩施中支于2019年8月15日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

  经查,以上4笔保单业务实际为业务推荐人员刘某推荐给都邦财险恩施中支的直接业务,并非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业务。该4笔共计1491.29元的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至保险经纪公司账户后,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最终支付给了业务推荐人员刘某,用于支付其推荐服务费。冯华作为都邦财险恩施中支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综上,恩施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恩施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恩施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冯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保险官网显示,都邦保险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金27亿元,注册地吉林市。都邦保险已拥有33家分公司,400多家分支机构。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26%。

  银保监会网站2019年4月19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冯华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冯华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恩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7号金麟大厦1幢1101号

  主要负责人:冯华

  当事人:冯华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280119650429XXXX

  职务: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涉嫌“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和当事人冯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

  2019年7月17日,投保人牟某为其非营运货车投保了一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恩施中支”)的交强险和商车险,保费共计3834.73元。2019年7月18日,投保人吕某为其新车投保了一份都邦财险恩施中支的交强险和商车险,保费共计4189.39元。“承保清单”及业务系统显示以上四笔保险业务系中介代理业务,代理中介机构为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经纪公司”)。对于以上4笔保单业务,都邦财险恩施中支于2019年8月15日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

  经查,以上4笔保单业务实际为业务推荐人员刘某推荐给都邦财险恩施中支的直接业务,并非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业务。该4笔共计1491.29元的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至保险经纪公司账户后,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最终支付给了业务推荐人员刘某,用于支付其推荐服务费。

  冯华作为都邦财险恩施中支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牟某和吕某车险保单及信息系统截图、财务凭证及银行回单、刘某谈话笔录及附件资料、客户牟某和吕某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冯华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冯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