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违法被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承保的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中意借贷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未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经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核同意,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通过与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深圳分公司通过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某咨询有限公司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的方式,将备案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进行了一定的变更,并按变更后的条款、费率予以承保。涉及保单业务8笔,保费金额8181.03万元。团险部分管副总经理孙玉松、核保中心主管李显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山西银保监局表示,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孙玉松、李显警告,并各处罚款4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当事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烈

  当事人:孙玉松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职务: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险部副总经理

  当事人:李显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职务: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险部核保与业务行政中心主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承保的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中意借贷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未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经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核同意,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通过与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深圳分公司通过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某咨询有限公司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的方式,将备案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进行了一定的变更,并按变更后的条款、费率予以承保。涉及保单业务8笔,保费金额8181.03万元。团险部分管副总经理孙玉松、核保中心主管李显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条款》《中意借贷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某咨询有限公司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批注》、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保险合同、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询问笔录(孙玉松、李显)、关于某业务合作及保险责任的情况说明、关于中意人寿为某消费金融公司客户提供中意借贷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玉松、李显警告,并各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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