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7月13日讯 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由于经过两次“房改”,又涉及家庭成员的约定,兄妹俩为房产分割问题闹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按双方当时约定,判归哥哥一方所有。
7月13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赵云霞在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时,介绍了一起一波三折的房产纠纷案。
赵云霞副庭长正在直播解答网友提问。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摄
郭爷爷、鄢奶奶都是武汉一家医院的职工。1993年,医院第一次房改,郭爷爷出资5120.4元购买了单位分配居住的房屋部分产权,房产面积78.75平方米。1999年10月,郭爷爷去世后,单位二次房改,鄢奶奶为购买该房屋全部产权,与子女大郭、小郭商量出资问题。儿子大郭提出,由他出钱买断房产。小郭的丈夫余某以小郭的名义向大郭出具收据一张,载明“原父亲在单位的住房,小郭和母亲同意全权转让给大郭。今后此房的处理权全部由大郭决定,与小郭及母亲无关。”次日,大郭通过女儿转给小郭10000元,小郭写了收条。后大郭以鄢奶奶名义向医院交纳25396元购房款,并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2010年7月该房屋办理房地两证,均登记在鄢奶奶名下。
2016年4月,鄢奶奶去世,大郭要求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小郭不肯。大郭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并要求小郭配合办理过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房改郭爷爷交纳的购房款占总购房款的17%,因此,该房屋17%的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次房改购买的产权份额,由大郭出资购得,应属于大郭。郭爷爷、鄢奶奶先后去世后,属于遗产的部分产权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郭爷爷去世,其拥有的8.5%分三份,鄢奶奶、大郭、小郭本来各一份,小郭在协议中放弃继承,她那一份归大郭所有。鄢奶奶加上自己拥有的8.5%,共有11.4%产权,其去世后,大郭、小郭各得5.7%。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由小郭享有5.7%产权,其余归大郭所有。
小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该房屋属于郭爷爷、鄢奶奶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第二次房改的购房款由大郭出资,但不能改变诉争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小郭出具收据并收取10000元款项的行为仅表明其将继承郭爷爷的遗产份额转让给了大郭,其余部分仍应按照遗产继承实行分割,大郭享有诉争房屋66.60%的产权,小郭享有诉争房屋33.40%的产权。大郭垫付的25396元购房款,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判决后,大郭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后指令武汉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武汉中院再审认为,在第二次房改需补缴款项用于购买全部产权份额时,小郭的丈夫以小郭名义书面确认该房屋的处理权由大郭决定,与小郭、鄢奶奶无关,表明小郭对于诉争房屋的可得和可期待利益均予以放弃。鄢奶奶虽未在前述收据上签字,但在现场未提出异议。后小郭收取大郭10000元,并由大郭出资购买了房屋剩余产权份额。故小郭和大郭对于房屋如何分配与补偿达成了一致协议,房屋归大郭所有。
再审最终改判该房产归大郭所有。
【以案释法】
武汉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赵云霞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子女已通过协议对父母福利房的权属进行了约定,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表达了自身对于该房屋权属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协议签订后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补偿金的方式来进一步固化了协议的内容。因此,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的确定,在没有遗嘱也没达成新的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鼓励并彰显诚信的价值导向。这既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恪守诚信,不得背离合法有效的约定。”
7月13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至7月26日下午5时30分,作为《周二之约》轮值法官,赵云霞副庭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周到)
【编辑:丁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