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抢方向盘仅行拘5日”,处罚不能如此轻飘

又见“抢方向盘”!2月19日上午,一辆由四川三台县开往绵阳市的班线客车,行驶到绵阳市经开区城南路时,一名50岁左右的女乘客要求停车。因车辆处于行驶中且是上班高峰期,司机表示根据规定和保护乘客安全需要,须到有站点的地方才能停靠。随后,该女子坐在了驾驶室仪表盘上,并用手死死拉住方向盘。司机无奈之下刹车减速,并慢慢靠边停车。

这也太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了!公共汽车与班线客车必须到站牌、站点才能停靠,这是常识。2018年重庆“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历历在目,就是一女乘客无礼要求停车引发的,怎么还有人不吸取前车之鉴呢?

与类似事件发生后,肇事者都被判处好几年有期徒刑不同,该女乘客只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其处罚简直太轻了。自2019年1月“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发布后,这样的行为都是作为犯罪处理,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判处三年左右的实刑。比如,2020年11月,湖北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抢夺方向盘案件,肇事者李某中途要求停车被拒,仅仅到驾驶室与司机争吵并拉拽方向盘,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除了死死拉住方向盘之外,这名女乘客还有坐在仪表盘上的情节。相较于李某获刑3年,这名乘客仅仅行政拘留5天,差距也太悬殊。虽然说,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抢夺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等行为单独入罪,最高刑一年,不能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但这类行为明确属于犯罪是毋庸置疑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还规定,实施这类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亦即,造成严重后果的仍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责,予以更严厉处罚,只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以该罪追责。绝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以该罪对这类行为追责,造不成严重后果就不予追责。

当然,刑法第十三条在规定犯罪概念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在本案中,该女子不但坐在驾驶室仪表盘上,还死死拉住方向盘,严重干扰了行使,要不是司机有经验慢慢停车,在正值上班高峰期的情况下会否发生严重事故也未可知,怎么能不认为犯罪呢?

无论如何都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抢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行为单独入罪,不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动不动判好几年,确实是必要的,也是公正的,但绝不能矫枉过正。也正是像先前那样,把这类行为当成乘客与司机间的纠纷,极少依法追责,往往以给受害司机“发委屈奖”了事,才助长了连一些乘客动不动就抢方向盘、殴打司机的风气。司法机关在注意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也必须防止不严格追责。

作者: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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