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后悔,禁捕后就不应该去捕太湖里的虾。”近日,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太湖禁捕以来首例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吴某在审判席上悔不当初,最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
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实行10年禁捕退捕。可吴某等人却仍然“惦记”着太湖里的虾,由于钮某、金某等5人曾是渔民,很快备齐了快艇、地笼等作案工具。10月10日起,他们先后多次趁夜色驾驶快艇到太湖岸边芦苇荡,以晚上撒网、早上收网的方式,共捕获太湖虾341斤,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其中吴某分得2160元。经鉴定,上述非法捕捞的太湖虾价值人民币18755元。案发后,吴某等人被提起公诉。
南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迹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谢培怡 方斯剑
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