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甲提起诉讼。2020年5月18日,李某甲与妻子周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想起妻子婚内不轨行为,李某甲将周某某打倒在地,拿起菜刀砍向自己头部,又拿刀向周某某的头部、手部、背部坎击。2020年6月5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想起妻子婚内不轨,对妻子进行殴打,拿刀砍击
2020年5月18日8时30分许,李某甲在家中厨房因琐事与妻子周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李某甲因气愤不过,加之回想起周某某在婚内的不轨行为,便出手对周某某的颈部、头部实施击打。周某某被打倒在地后,李某甲又从自家厨房灶台侧面的篱笆上拿得一把菜刀,先是朝自己头部砍了一刀,因用力过猛,该刀把被折断,接着李某甲使用刀刃对周某某的头部、手部、背部进行砍击。后李某甲对周某某的内衣进行撕扯,周某某乘机逃跑求救。周某某跑到家门口时被李某甲追上,二人遂在家门口继续撕打。因见岳母李某乙来到现场,李某甲便返身回家,从正房与厢房的夹道逃离至家附近小树林内躲藏。周某某被邻居送到卫生院进行急救后,医生于某某报警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李某甲家,但未发现李某甲,后经村民指引,民警在“石门坎”小树林里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经鉴定,周某某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致人轻伤一级,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