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邓述勇记者严君臣)侄儿侄媳照顾终生未婚育的大伯,大伯作为感谢低价卖给他们一套安置房,大伯去世后却凭空出现一位“堂弟”,一上来就索要60万元赔款。原来,这个“堂弟”曾被大伯收养,但几乎没有跟大伯生活过,后来也没有对大伯进行过赡养,如今是闻讯来“争财产”的。9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这名“堂弟”的诉讼请求。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8月,任青夫妇接到一纸诉状,原告是素不相识的“堂弟”施林,要求任青夫妇赔偿房款60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任青夫妇感到莫名其妙。
原来,家住南通市崇川区一直未婚未育的徐天,在2000年12月为刚满1岁的徐小天办理了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但自办理收养登记后徐小天一直随案外人施一凡居住,由施一凡抚养教育,未曾跟随徐天共同生活,并改名为施林,徐天与施林平时很少往来。
近几年,年事已高的徐天生活不便,他的日常起居和生病住院由其唯一侄儿、侄媳任青夫妇负责照料,拆迁安置房的选购亦由任青操持。为表示感谢,徐天以较低的价格将其安置所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任青夫妇。徐天去世后,任青夫妇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并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他人。直到这时,他们都还不知道有一个“堂弟”。
施林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是徐天的养子,对安置房也享有权利,他觉得徐天与任青夫妇在买卖房屋时刻意隐瞒了作为所有权人之一和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自己,双方恶意串通低价交易房产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于是,施林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徐天与任青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任青夫妇赔偿其损失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此前登记的产权人为徐天一人,徐天生前未婚未育,暂且不论原告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权利,任青夫妇完全有理由相信徐天有处分权。被告任青作为徐天唯一侄儿,在徐天生病住院期间予以照料,拿房时代徐天垫付了部分费用,同意并事实上在徐天去世后负责处理其丧葬事宜,即便徐天生前将该房屋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任青夫妇也符合常情,亦难以认定任青夫妇购买房屋具有加害施林的不良动机,且主观上有损害施林合法权益的故意,徐天与任青夫妇有通过出售案涉房屋损害施林利益的意思联络。据此,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施林的诉讼请求。
施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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