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超载”不能模棱两可

因为严重超载,湖南一公交车司机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但当事司机事后“喊冤”,他在出狱后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公交车可能被以普通客运车的标准来判定超载。随后他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但法院仍认定其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线路并不在城市之内,维持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

这起特殊的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司机驾驶的,究竟算是“公交车”还是“客运车”。据了解,当事人是和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公交车合作经营合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承包了常宁市6号公交线路。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潜质保险单等材料一应俱全,均可证实其所营运的车辆为城市公交车辆。因此有人以为,法院认定其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的标准是什么,值得商榷。

退一步来说,即使对车辆的认定是符合标准的,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按正常流程为车辆办理了城市公交的所有手续,事后却说其车辆不符条件,这是否也有些不合情理呢?而且,若出现了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特殊说明?如果存在合同审核纰漏的责任,结果只让司机一人承担,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有专家认为,作为一例特殊的“公交司机”被判超载的案件,法院应该持审慎的态度进行判决。不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本案疑点作出更详细的解释说明。打消疑惑之余,这对合作经营形式的公交车也能起到一定的规范指导作用,避免出现误触法律的情况。

(陈文杰)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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