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16岁学生参加沙漠探险身亡 律师解读“谁是责任人”

近日,北京16岁学生参加沙漠探险身亡事件引发关注,警方也已经介入调查。根据目前公开报道的有关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事情的发生,到底由谁来负责呢?

事件

学生赴沙漠探险遇难

网友爆料称,北京一名高一学生参加中国探险协会组织的沙漠探险活动中身亡。8月5日晚,中国探险协会官方微博声明,证实其组织的青少年腾格里沙漠探险项目发生意外,一名16岁学生意外身亡,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据媒体报道,“死者曾向领队表示身体不适,但领队仍鼓励其坚持走到营地”。同行人员认为,主办方明显准备不足。并未配备此前承诺的“随行队医”和“卫星电话”。

该活动包括沙漠徒步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其中徒步穿越距离近100公里分7天完成,整个活动历时10天费用为2.25万元。该项目系学校家委会向学校推荐的活动。8名同学皆来自该校出国部。此探险项目对出国留学的帮助“很有分量”。

活动前中国探险协会与参加活动的学生签署了一份免责声明。该“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显示,主办方为每位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未成年人最高限额50万元)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5000元),参加本次活动的学员及其监护人需同意对于非因主办方主观原因造成的伤害、死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除保险之外的任何责任。

解读

主办方和领队有责任吗?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办方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判例,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对“物”的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二是主观方面对“人”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领队作为主办方工作人员,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即主办方代为承担侵权责任。主办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领队工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主办方可以向领队追偿。

免责声明真能免责?

常亮表示,主办方要求参与者签署的《免责声明》属于合同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影响主办方的责任认定。

而自甘风险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只是指“活动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免除,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减轻活动组织者的补充责任风险,但并不会直接免除文体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主办方和领队所涉及的责任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未成年人家长失责?

常亮介绍,法律并不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户外拓展与探险等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应当谨慎选择未成年人参加的户外探险活动。

但该事件中,探险活动主办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中国探险领域一级行业协会,具备较高市场认可度,故不得因此苛责认定家长存在未履行好监护职责的过错,家长不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他指出,而遇难的参与者自身,作为未成年人,其对于户外探险的风险认知能力和经验显著弱于成年人,活动主办方没有尽到更高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且参与者在过程中也曾向领队表示身体不适,但因领队鼓励和缺乏随行医生等综合原因不幸遇难,可见活动主办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更高的责任,参与者自身不应当承担责任。

户外探险如何保障安全?

常亮介绍,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保障户外探险活动的专项立法。现有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立法规定大多分散在体育和旅游法律规范当中。比如《旅游法》就规定了经营者、旅行社等法律主体应当尽到无偿提供安全与医疗急救、安全提示救助、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等责任义务,并强调经营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但这些立法规定分散设置,内容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尚且不能彻底解决户外运动安全保障问题。

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则规定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就是,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指出,目前探险行业存在一些组织存在不具备专业水平、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缺乏合法经营资质等诸多问题。

《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营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但案例中是一家正规协会组织的户外活动,却仍然出现了未成年人遇难的安全事故,让人觉得意外且忧心。

常亮建议,受害者在参与探险活动时因主办方原因不慎遭遇险情时,可以及时报警求救,并就人身损害要求主办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习生 褚一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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