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分为普通门诊待遇、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住院待遇。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办理了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还需持门诊治疗重症专用病历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
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医疗等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此项待遇的享受对象为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武汉市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就医管理及待遇:
诊断确认:参保人员需到武汉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确认。符合相关诊断的参保人员持《武汉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申请表》到该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医保办确认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医保结算系统内,并在处方及《申请表》上盖章。
用药建档: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及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申请表》,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申请用药登记建档。
待遇标准: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糖尿病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两病”并发的月度支付限额为50元。
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
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病种、支付比例及年度支付限额均按《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6号)规定落实。2019年将苯丙酮尿症纳入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保障范围之内。居民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病种为32个;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苯丙酮尿症支付比例为70%,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15万元不等。办理了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和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门诊重症病种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最高可赔付30万元。
办理流程:
1、申报: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高校)携带近期相关疾病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2、审核: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病历资料的初审工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全的,应及时将报送的资料退回或通知申报社区(高校)补报相关资料;对初审合格的,发给《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由参保居民按规定填写相应栏目。
3、鉴定:初审合格的参保居民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作相关检查,鉴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
4、审批:参保居民在指定医院鉴定后,由参保居民(高校)将《审批登记表》和本人近期5张一寸或两寸免冠照片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接到鉴定反馈情况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专用病历》(以下简称《重症病历》)。申报审批通过后,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持身份证)和《重症病历》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持身份证),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