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您好,是望谟县法院执行局吗?我儿子被你们限高了,买不了机票。麻烦给我一个法院的账号,我们马上还钱。”2020年9月1日,望谟县法院执行局接到一个来自海南的“神秘”电话,对方一开口就急不可耐地要求还钱,这让接听电话的执行干警着实懵了一阵。
原来对方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母亲,2016年,年仅21岁的朱某到贵州省望谟县投资开办了一家农业开发公司,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交易、加工和销售。并与冉某签订《大棚二楼隔层制作安装合同》,朱某将发酵床大棚内二楼隔层制作工程发包给冉某施工,工程完工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冉某工程劳务费34071元。冉某遂向望谟县法院起诉,要求朱某的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经望谟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朱某的农业开发公司向冉某支付劳务费34071元及测量费2000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未主动向冉某履行支付义务,冉某于2019年2月向望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后,经对农业开发公司进行财产查询,发现朱某的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早已没有营业,公司名下也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朱某也不知身在何处,无法联系。案件一时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在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朱某限制高消费后,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直到2020年9月1日,朱某要到山东济南参加电竞比赛,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作为一名资深的电竞玩家,大赛在即,却不能购买机票,朱某慌了手脚,这才有了朱某母亲打电话要求还钱的一幕。当天下午,朱某便将欠冉某的劳务费汇入法院的案款账户,法院遂依法解除对朱某的限高措施。
法条链接:
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项惩戒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 综合望谟县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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