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近日,河南平顶山的纪阿姨到某银行煤炭专业支行取钱时,发现卡里的一百多万没了,居然还倒欠银行13万。纪阿姨哭着说道:“这是全家人的心血啊,这钱不翼而飞了,银行把我这钱弄没了。”
纪阿姨从2005年开始,在某银行行(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开始存款,目前只有买保险的17万还在。纪阿姨一直都是光存不取。
从某银行打出来的流水明细上可以看到:
2019年3月17日,转出了一笔十万的资金,去向是一个广州邦泰科技咨询公司。
2019年3月17日,又转出了一笔十万的资金,去向还是广州邦泰科技咨询公司。
老人女儿表示,这个公司他们从未接触过,也没听过。
2019年3月29日,账上的40万资金又被转向了康某某。
老人女儿表示,这个人,他们完全不认识。
最终,这前后转走的六十万资金后期都没有回来。
查询过程中,纪阿姨家属还发现,他们名下居然还有一定的贷款和信用卡。经查发现,以纪阿姨名义办的信用卡所预留的手机号和住址,均是银行工作人员董某的,董某把钱拿去赌博、买原油期货……董某一直是纪阿姨的客户经理,发现账户异常之前,她十分信任董某,对方经常向其推荐可以赚钱的理财产品。
6月3日上午,董某在电话中对行长王亚飞说,纪女士是她的嫂子,这是亲戚之间的事,能协商解决好。纪女士本人来银行办理了网银,她知道密码。但纪女士否认了董某是自己亲戚以及会操作、办理网银的说法。
董某说从纪女士账户上转走钱是获得了纪女士的同意的,但是纪女士表示其完全不知情。
通话录音显示,5月5日,董某对纪女士说:“你女儿是不是回去上班了?不在家吧?你的账户,只有我和你能动得了,我转了60多万走,能要回来,你放心。我这几年过的不顺,只想向我老公证明,我能赚钱。”
目前,该银行河南平顶山分行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
律师说法:
银行的责任:
储户与银行之间通过储蓄合同形成了一种保管法律关系。银行作为储户存款的保管机构,应该向储户提供账户安全保障,对储户的存款安全具有法定的监管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事件中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据其主观上对储户的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根据所侵犯财产的金额,处以相应的刑罚。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想侵吞财产,还是临时挪用,未来希望能够归还。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储户追究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后,能否继续向银行追责?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存款人利益,被依法判处承担刑事责任的,仍不能免除单位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该银行工作人员是以银行员工的身份所为的行为,其职权来源于银行的授权或认可,对外代表银行,系职务犯罪,由此给储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理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当然,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身份,不以银行名义所从事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该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