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采矿案提起公诉。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徐河社区一铁路工区院内开采建筑用河砂1299立方米,经鉴定,涉案价值为128601元。
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过度开采、无序开采,带来的河砂资源流失,致使河床迅速下降,加剧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对河岸的冲刷,对河岸造成了极大伤害,给防洪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孝昌县大力开展打击非法盗采河砂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孝昌县检察院将始终围绕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大局,持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大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力度,保护好一方水土,维护好一方生态,守护绿水青山,为建设绿色孝昌作出了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同时孝感市水政监察支队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保护环境,守护住绿水青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