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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谁死伤谁有理" 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由 申屠仲舒 发布于 综合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此次《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意见》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提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姜启波指出,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根据《意见》要求,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对此,最高法表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根据《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将不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首畏尾”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便是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介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认真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鼓励见义勇为,积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检12309公开网文书统计,2017年1月份至2020年4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

  “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表示。(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