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柱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行贿、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公开宣判。
丰满区人民法院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继鹏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件。
该案由丰满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继鹏亲自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系吉林地区首起由基层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涉黑案件。被告人张某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4年,被告人张某广、田某、孙某年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至5年不等刑期。
张某柱等涉案11人在丰满区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柱利用其家族势力,指使被告人张某广、孙某国等人勾结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逐步形成以张某柱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某广、田某、孙某年、宋某涛、孙某国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某有、张某刚、吴某华、吴某红、李某龙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视国法,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实施了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行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作用及其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