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寻检刑诉〔2020〕117号)得知,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和江西**药业有限公司的医药代表邝某甲,为自己所代理的药品谋取竞争优势,于2010年至2019年7月期间,送给原**镇卫生院院长彭某某(已判刑)、原**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谢某某(已判刑)药品 回扣共计人民币1375632元。
医药代表邝某甲2020年9月3日以行贿罪被寻乌县公安局逮捕,并依法判处。这不是邝某甲第一次被捕了,之前曾因犯非法经营罪, 2001年11月27日被法院判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那么这次,邝某甲将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呢?
经依法审查查明,具体行贿过程如下:
1.2012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邝某甲为取得时任**镇卫生院院长彭某某的关照,找到彭某某让其采购代理的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江西**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并承诺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药品回扣,彭某某答应后交代卫生院相关人员采购邝某甲代理公司的药品。邝某甲在**镇卫生院四楼办公室、新**镇卫生院五楼办公室、县**路**街边等地多次送给彭某某药品回扣共计 人民币604632元。
2.2010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邝某甲为取得时任**镇中心卫生院、**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谢某某的关照,找到谢某某让其采购代理的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江西**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并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药品回扣,谢某某答应后交代卫生院相关人员采购邝某甲代理公司的药品。邝某甲多次在**镇中心卫生院门坪、**镇中心卫生院二楼院长办公室、**花园一楼车库附近、**门口附近绿化带、**小区靠河路边等地送给谢某某药品回扣 共计人民币771000元。
归案后,邝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060000元。
除了行贿被判刑的,还有送黄金吊坠被罚款的。
日前,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医药从业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相关部门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问询以及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王某存在违法行为,王某主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内窥镜配件及耗材销售。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该案相关人曹某为器械采购经理,对于采购医疗器械有决定权,当事人王某为了拓展业务提高销量,于2020年赠送曹某价值2000元的黄金吊坠一个,并约定给曹某业务量1%作为回扣。从2020年3月起,当事人共计向上海某公司销售约273万的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目前,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人民币70万元整的罚款。
起诉书原文:
(来源:江苏省医药联盟)
来源:景德镇南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