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OS机帮他人洗白“贪官赃款” 一男子分文未赚获刑二年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立红 实习生 贾立源 通讯员 孟茜茜 济南报道

9月15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田联系POS机主,试图帮助他人洗白“贪官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

用POS机帮他人洗白“贪官赃款”  一男子分文未赚获刑二年
庭审现场

2015年3月份,许某君(已判刑)以做银行冲量业务为名,从周某波处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并办理了四张银行卡。随后许某君通过中间人吴姓男子联系本案被告人孙某田,谎称有贪官赃款(实为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所得)需要洗白,让其帮忙联系POS机主。孙某田联系了四位POS机主,分别是郭某凯、谢某博、阮某仁、韩某伟(均已另案处理)。因对报酬问题未谈妥,许某君直接联系了阮某仁,要求阮某仁等四人,抛开孙某田直接操作刷卡洗钱。同年4月8日,许某君安排周某波将5000万元存入四张银行卡中,4月10日,按照许某君的安排,由阮某仁使用银行卡通过POS机分别转入韩某伟经营的商贸公司500万元,由谢某博转入郭某凯经营的实业公司4500万元。当日,转入商贸公司账户的500万元及实业茂公司的1150 万元未能转出。两天后,郭某凯联系孙某田,称手头有 1000余万元让孙某田帮忙洗白,并承诺给其50万元;阮某仁称有500万让孙某田帮忙洗白,承诺给其30万元。孙某田联系广州“老王”刷卡洗钱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未能洗钱成功。

2019年1月8日,孙某田被公安机关抓获。

用POS机帮他人洗白“贪官赃款”  一男子分文未赚获刑二年
庭审现场

平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田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伙同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孙某田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孙某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孙某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

办案法官说,洗钱是很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本案的孙某田认为,只是帮人“倒手”转一下钱,结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悔恨终身。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840 字。

转载请注明: 用POS机帮他人洗白“贪官赃款” 一男子分文未赚获刑二年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