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洋垃圾”牟利?污染环境必须付出代价

2015年10月,明知铜污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仍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铜污泥138.66余吨。大量铜污泥被上海海关查获后滞留港区无法退运,持续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检察机关通过跨区域取证、聘请专家辅助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固定证据,追加源头企业为被告,成功追究污染者对“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固废处置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就入选其中。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如果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2019年4月17日,该案立案调查。立案后,三分院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证实涉案固废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因涉案固废进口单位在浙江,进口港为上海,加工利用企业在安徽,三分院分别走访调查了源头企业、上海海关等多家单位,决定将购买固废的安徽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固废处置公司)与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固废进口的源头性治理。

2020年6月27日,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05余万元。9月6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各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二是本案的处置方式及费用是否合理。

三分院认为,本案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由某固废公司确认进口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薛某在境外组织货源、宁波某贸易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黄某某负责报关和国内运输,四被告在购买和进口固体废物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铜污泥已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没收,无法退运,根据相关法规应作无害化处置。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价格认定中心均为专业机构,对处置费用做出的意见合法合理。

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均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某固废处置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三分院和上海市检察院分别派员出席法庭。除了一审争议焦点外,本次庭审还围绕涉案固废被海关查扣是否还应承担公益损害责任进行辩论。检察机关认为,对于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违法者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因铜污泥已无法退运,为避免环境污染隐患而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无害化处置,相关费用属于为消除危险而产生的处置费用,上诉人与其他各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市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处置费用得以执行到位,上海海关委托专业单位代为处置了涉案固体废物。

(来源:正义网 文字整理: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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