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怕了?这名负责查处违建的政府工作人员说“看见老板们吃肉,我也想喝汤”

利用负责农房建设审批、查处违法建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违规建房提供帮助,收受、索取好处费139.1万元。2020年2月10日,四川省彭州市龙门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和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原工作人员韩应兵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4月27日,韩应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掌握着龙门山景区内的农房建设审批、查处违法建设等重大权力,韩应兵本应作为“绿水青山”的守护者,却将使命化作贪欲。

“穷怕了”,心理扭曲滋生贪欲

韩应兵出生于偏远山区的贫困家庭,为改变命运,初中肄业后选择参军。“与韩应兵谈话时,他经常诉说小时候穷困潦倒的生活,‘穷怕了’是他说的最多的一个词”,负责办理该案的彭州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说。

参军后,韩应兵通过组织培养和自身努力,转士官、立功、入党、完成本科学业、得到政策安置。但转业到地方的韩应兵,却在农房建设的重要岗位上,心理发生了变化。“我每天在山上巡查,看见建房老板出手阔绰,对比我的辛苦付出,他们却能轻松挣钱,我心里不平衡。”韩应兵说,“后来我就产生了建房老板‘吃肉’我要‘喝汤’的想法。”置身于建房老板之间,其内心隐藏多年的对金钱的渴望被逐渐释放,贪欲也被放纵。

“挣钱了”,心安理得放纵贪欲

韩应兵刚开始发现违建行为时也会及时制止,但不到一个月时间,就被贪欲击倒了。“巡查发现牟某某正在违建时,我想要制止,但他说要请我吃饭,我一时糊涂答应了”,韩应兵回忆其第一次触碰红线时说,“后来我又碍于情面,为我妻子的朋友谢某提供了帮助,他送给我两瓶红酒和6000元红包,这次让我有了被‘尊重’的想法。”

“最开始的时候我还是很害怕”,韩应兵说,“收钱后连续几天晚上都睡不着,但后来谢某又送给我2万元,牟某某又送给我3万余元,我觉得这是他们对我的‘尊重’,过了一段时间自己也安然无恙,心理慢慢平静了下来,感觉要‘挣钱’也不难。”

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便会像洪水一样一泻千里,不可收拾。

“胆大了”,肆无忌惮变现贪欲

在贪欲的驱使下,韩应兵与一起负责巡查的聘用人员柯林、鲜思强、张俊等人商量,对违建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希望能在建房老板处“喝一口汤”。在“懂事”的建房老板周某送给韩应兵等人20万元后,他们就此踏上了共同受贿的“巡查路”。随着收钱的次数和金额越来越多,四人的胆子和“胃口”都变得越来越大。

后来,韩应兵等人利用老板想尽快建房盈利的需求,主动外出巡查,只要发现有违建行为就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然后,四人轮流与建房老板交涉并暗示“有钱好办事”。“不懂事”的建房老板陈某因未及时送上好处费,韩应兵等人就各种为难导致其无法继续施工。经韩应兵等人“指点迷津”,陈某送上10万元好处费。

韩应兵等人从受贿到索贿,疯狂敛财,还经常与建房老板“讨价还价”,贪婪之心暴露无遗,从2016年底至案发,韩应兵等人收受好处费共计227.8万元,也导致龙门山景区在短短两年内就出现违法建设80余处、涉及面积多达3.8万余平方米。

案发以来,彭州市纪委监委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在短时间内查清了韩应兵等人严重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主要事实,并向全市印发了《龙门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违建农房整治“八不准”纪律规定》,聚焦违建整治,为恢复和保护“绿水青山”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10月,韩应兵因严重违纪、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韩应兵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2020年2月,韩应兵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犯罪。2020年2月,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柯林、鲜思强、张俊等人涉嫌共同受贿犯罪问题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朱瓅

来源:作者:四川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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