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袭警罪”独立成罪。4月25日,临安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这是临安首例以袭警罪判处的案件。
案情回顾
4月18日,执勤民警根据要求在临安区河桥镇某村设立临时卡点,禁止车辆通过卡点进入交通管制区域。被告人张某某推行电动自行车强行冲卡,民警对其进行阻拦劝说,在这期间张某某多次出言辱骂。正在气头上的张某某随后坐上已发动的电动车,执勤辅警赵某认为他有驾驶电动车再次闯卡的可能,于是伸手试图拔下车钥匙。张某某见状突然低头口咬赵某右手小臂,导致其受伤。
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临安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正式将“袭警罪”入刑。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手段,严重危机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蓝媒联盟·临安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