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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加强对“名人代言”和“专家带货”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治

由 梁丘怜翠 发布于 综合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在过去的2020年,随着全民“宅家”的开启,网购和网络销售也逐渐成为全民购物的新风向。明星、名人、网红、专家在直播中代言商品,或在各种非广告宣传中直接带货创造了许多奇迹,让人们感受到眼球经济、粉丝经济和流量经济的神奇。在艺人网红明星和头部主播之外,其他行业的名人、大佬们也放下身段,纷纷加入到直播宣传带货的行列中。与此同时,带货“翻车”的现象也不少。

“315国际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正在参加2021年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也对加强监管和惩治“代言”“带货”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020年7月,某杜姓明星的姐姐在快手直播间辱骂因他代言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引爆舆论登上热搜榜。但这位明星本人却声称他不是“网利宝”代言人,引起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声讨和解读,并引发群众举报。

据了解,2021年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用户规模预计达10亿,同时明星、网红、专家代言带货数量激增,随之而来的则是由于虚假内容引发的纠纷不断。某些艺人明星甚至专家教授在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获取非法利益。因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市场监管执法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直播带货监管的相关标准和制度滞后,尤其是专家变相带货缺少基本规则,导致行业乱象丛生。

2020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广告协会先后出台多项规定,进一步为互联网时代的直播营销规范化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标准基础。即使如此,在广告代言人认定、虚假宣传、名人代言尤其是专家变相带货,以及现有法律法规适用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可在具体实践中,具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不了解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商品或商家拍摄广告的行为比比皆是,却很少受到处罚。

针对这些现象和问题,刘守民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首先,是切实扭转“《广告法》不咬名人”的现状。依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将在商品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名人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并将其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广告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从带货性质和范围上约束害人“砖家”。及时出台政策或纪律要求,明确一定身份地位以上的专家进行非广告宣传活动应局限于公益领域。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出台司法解释,对专家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非公益活动,依法认定为广告行为,纳入现行《广告法》的规制,对专家将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刘守民建议可以通过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实行市场禁入,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并依法追究违法代言、带货名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合理认定代言、带货名人专家与他人的共同侵权过错。

最后,强化代言、带货行为的政府监管,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直播带货平台准入门槛,加强产品质量审核,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厘清直播带货行业中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义务、责任的界定和划分,加大对平台、经营者、主播的审核、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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