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多次向陆某供应棉纱,2021年陆某与陈某对账并形成对账单一份。后陆某的哥哥施某受陆某委托七次向陈某付款。因未能全部给付货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施某共同偿还剩余货款五十万余元。施某辩称受托付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施某多达七次替陆某付款的行为是对买卖合同履行的追认,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施某虽有七次的付款行为,但因其与陆某的特殊身份关系,且其是受陆某的委托付款,不能简单认为其付款行为就是债务加入。施某未明确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应驳回陈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债务加入,学说上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民法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章中增设了债务加入的规则,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的要件有三:一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二是当事人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三是债权人的同意。“加入”一词体现了债务加入的本质特征,即债务人数量的增加,即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是核心要件。具体到本案中,施某是依据陆某的要求付款,结合债务发生基础事实、对账单的形成过程,施某并没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施某的付款行为就认定其行为为债务加入,故施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需结合当事人表态、责任承担形式、事后实际履行债务情况,并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审判实践中,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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