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只是倡导和号召,已经成为生效的法律条文。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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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