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认为自己被炸伤是烟花质量有问题导致的。今年6月19日,他将喜庆用品店、烟花生产商和经销商均告到临海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合计674739.98元。
日前,经临海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烟花的生产者已经在烟花外包装“燃放说明”处告知了燃放的注意事项,明确告知若发生断火、熄引等状况严禁探头查看,禁止再次点燃引火线,并在警示语部分再次作了强调。另外,按“燃放说明”的要求,若烟花发生熄引,应在15分钟后灌水处理,而不应再次点燃引火线。陈先生再次点燃引线的行为与烟花造成其左眼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陈先生自行承担。最终,临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