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志聪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志聪
今年3月初,我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后,向我说了一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我要让我的儿子,成为像你们一样的人。”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深感欣慰的同时,更觉肩上的责任重大。
2021年1月14日,我所在的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诉王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在诉状中李某诉称,因王某对其实施故意伤害造成轻伤,要求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31368.18元。案件交给我后,我安排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均因王某不承认指控事实,拒不赔偿,且态度极其恶劣,致使调解均没有取得实质进展。
3月4日,我决定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面对自诉人李某的指控,王某仍然以极其恶劣的态度否认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对李某诉请的经济损失分文不赔。然而,经过法庭调查,结合案件证据,证实李某的轻伤结果确实是王某殴打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合议庭评议,我们作出对王某的逮捕决定。
听闻要被执行逮捕,在事实面前王某终于低下了头,愿意与自诉人李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我再一次主持了双方调解,通过反复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使他们达成谅解。王某真诚地向李某鞠躬道歉,请求李某谅解,并当场支付给李某3万元赔偿款。李某接受道歉,并自愿放弃对王某刑事责任的追究。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长,我们作出撤销对王某的逮捕决定。
案件圆满解决后,李某露出久违的笑容,真诚地对我说:“我是一名军属,丈夫早年去世,留下孤儿寡母,生活艰辛。感谢刘法官为我伸张正义。我儿子在大学是学习法律的,我要让他成为像你们一样的人。”
听到李某的话,我的内心充实而振奋,这是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肯定。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只有为人民服务,为老百姓办好案,才能彰显司法温度。案件处理结束已是入夜时分,但街上的灯光将前方的道路照得通明,我的步履更加坚定了。
(本报记者 马 荣/整理)(马 荣 整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