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天天在镇上饭店吃饭喝酒,肯定是公款吃喝!”一查竟发现……

2019年5月底,江苏省东海县纪委监委接到一封桃北村村民的实名举报信:

“村会计李光华天天中午、晚上在镇上饭店吃饭喝酒,对党中央‘三令五申’置若罔闻,定是存在公款吃喝!”

·2019年6月初,东海县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向举报人当面反馈:

“对于您反映的桃北村会计李光华涉嫌公款吃喝的问题,我们已成立调查组,将尽快调查清楚,严肃处理。”

“村会计天天在镇上饭店吃饭喝酒,肯定是公款吃喝!”一查竟发现……

调查细节

一个村干部顶风违纪、公款吃喝,且毫不避讳,去的还是镇上饭店?

接到举报信后,东海县纪委监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信中提到的桃北村是桃林镇驻地,很多企业和商户都在这里,比该镇其他村更繁华热闹。

调查组随机走访了镇党委干部、村老党员,谈话中,他们都表示,经常在街上遇到李光华时,他都笑嘻嘻地说:“有人请吃饭!”

饭店里,和李光华推杯换盏的都是镇上的老板们。

按照这个频率,一个村会计每月工资定是不够李光华消费,那吃请费用是怎么来的?

带着疑问,调查组决定从举报信中的“违规吃喝”正面接触李光华,在初步谈话中,调查组向其重申工作日午间禁酒等相关规定,从始至终,李光华态度坚决地表示“没有公款接待”,但对饭店喝酒的事情言辞躲闪、不愿意谈。

谈话陷入僵局,“公款接待”背后是否隐藏其他问题?

调查组查阅了桃北村近5年的账务凭证,确实未发现相关招待费报销凭证。不是公款吃喝,为何镇上的老板们愿意经常请他吃饭?

观察李光华在谈话时的表现,调查组感觉这人肯定有问题。调查组随即扩大调查范围,对近10年来镇财政所、经管站转给桃北村所有款项的支出明细全面核查,终于发现一张转账凭证,显示“由桃林镇经管站转给李光华个人银行账户560万元征地补偿款”。

这个非常规操作引起调查组重视。随后在银行调取了李光华个人账户流水,竟发现560万元在拨付给被拆迁农户前,存在十余笔支出和存入记录,其中三笔的电子转账接收人均是与李光华吃喝过的老板。

其中一名老板辩解说:“我做生意有时需要资金周转,每次就向老李借个十万八万,短则2天多则一星期就还给他了,我哪里知道他借给我的钱是公款!”

在老板眼里,李光华这人很“讲义气”,借钱不收利息,请他吃一顿喝一顿就算还了人情。所以老板们就争相主动请李光华吃饭喝酒,李光华自己也觉得倍儿有面子。每天在饭店里的推杯换盏,是李光华和老板们借钱周转、维系关系的纽带。

那剩余十多笔现金转账去哪了?当调查组再次找到李光华时,李光华还是心存侥幸,对现金支出支支吾吾、不愿承认,只承认挪用三笔公款,数额30万元。

2019年6月28日,经批准,东海县纪委监委对李光华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李光华重温入党申请书,当看到自己在入党申请书上亲笔写下的“要为村里记好每一笔帐”,这个在桃北村当了36年的老会计彻底崩溃,主动向组织交代了事实。

经查,李光华在任桃北村会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挪用公款64万元、挪用资金342万元。

2019年8月19日,东海县纪委给予李光华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2月,李光华被东海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外,对因方便拨付拆迁补偿款给农户,将专项资金打入个人账号的违规行为,调查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对桃林镇党委提出整改意见,完善财务制度、促进整改。

纪法小课

案发时,李光华已经年近花甲,临近退休却进了监狱。他觉得被人请吃喝“很有面子”,把手中管钱的权力当成送人情的工具,将公款和集体资金挪给他人经营谋利,最终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

构成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因为他于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在协助桃林镇人民政府保管、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担任东海县桃林镇桃北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便利,从其保管存放征地补偿款的银行账户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64万元,用于本人和他人搞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构成挪用资金罪,是因为李光华在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担任东海县桃林镇桃北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的职务便利,从其保管该村集体资金的账户中,先后多次挪用累计342万元给其本人及他人用于经营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资金罪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接受调查前,李光华已经主动归还了全部挪用的公款和资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江苏省东海县纪委监委 董吉轩)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流程编辑 吴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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